各市、區物價局,各市、區國稅局、地稅局,市區國稅、地稅各稅務分局:
現將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價費〔2008〕187號)和《關于印發〈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2008〕188號)兩個文件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鑒于國家和省尚未對稅務中介服務計時作出具體規范和目前我市稅務中介機構基本沒有按時收費的狀況,我市暫不統一制定計時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稅務中介服務項目按省規定的計件收費標準執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稅務中介服務項目由稅務中介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除滄浪、平江、金閶、高新區四個區外,其他市和區可按照省文件精神,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
附件一: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價費〔2008〕187號)
附件二: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2008〕188號)
蘇州市物價局 蘇州市國家稅務局 蘇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稅務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稅務中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和《關于規范稅務代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3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家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有“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辦理注冊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稱為“稅務中介機構”),為委托人提供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稅務中介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稅務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主要有:提供代辦稅務登記、納稅和退稅、減免稅申報、建賬記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為制作涉稅文書,以及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企業稅前彌補虧損、財產損失的鑒證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第四條 稅務中介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稅務中介服務收費根據服務內容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稅務中介機構可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由稅務中介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協商收費應依據成本、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確定,并考慮市場供求、風險、工作難易程度等因素。
第六條 稅務中介機構收費方式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實行計件收費和計時收費兩種形式。因承辦業務必須到外省工作的,其派出人員發生的差旅費等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七條 稅務中介機構代理常年顧問單位的涉稅服務、涉稅鑒證類等業務的,屬于政府指導價的,應在不高于規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稅務中介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稅務中介機構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可在確定委托關系后預收全部或部分費用,也可與委托人協議約定在提供服務期間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項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條 稅務中介機構應參與中介市場的有序競爭,不得壟斷或操縱市場,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以低于服務成本等方式搞不正當競爭。
第十一條 稅務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降低服務成本,嚴格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和《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試行)》(國稅發[2001]117號)的規定,為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服務。
第十二條 稅務中介機構和委托人必須堅持自愿委托,稅務中介機構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當事人接受服務并收費。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不得將稅務行政管理職能轉交稅務代理機構辦理并收費,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強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接受服務和指定稅務中介機構代理服務。
第十四條 稅務中介機構收費應按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程序、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監管,并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收費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稅務中介服務新增的收費項目,委托省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機構制定試行收費標準,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稅務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必要時,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稅務主管部門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稅務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08年6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序號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收費管理形式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 | ||
1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 | 代委托人對全年應納所得稅進行審核,按相關規定出具鑒證報告。 | 政府指導價 | 元 | 按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分檔累計計費) | 100萬元(含)以下 | 1500 |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 | 2500 | ||||||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 | 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的萬分之四 | ||||||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 | 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的萬分之三 | ||||||
5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 | 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的萬分之二 | ||||||
1億元以上 | 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的萬分之一 | ||||||
2 | 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的鑒證 | 對委托人稅前虧損彌補單項審核,出具鑒證報告。 | 政府指導價 | 元 | 參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的收費標準 | ||
3 | 企業稅前財產損失的鑒證 | 對委托人稅前財產損失進行審核,出具鑒證報告。 | 政府指導價 | 元 | 按財產損失額的1.5%-2%;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 | ||
4 | 退稅、減免稅鑒證 | 對委托人退稅、減免稅進行審核,出具鑒證報告。 | 政府指導價 | 元 | 按退稅、減免稅額的1%-1.5%;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 | ||
5 | 其他涉稅鑒證類 | 國家和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 政府指導價 | 元 | 參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的收費標準 |
序號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收費管理形式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 | ||
1 | 代辦稅務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 制作、填寫各類涉稅表格、將審批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稅務機關、將稅務機關核準、審批情況及時反饋給委托人。 | 政府指導價 | 元/次 | 小型企業(非企業)100 | ||
元/次 | 中型企業(非企業)200 | ||||||
元/次 | 大型企業(非企業)300 | ||||||
元/次 | 企業(非企業)集團500 | ||||||
2 | 代辦納稅申報 | 根據納稅人原始資料,輔導委托人調整帳務,編制正確納稅申報資料,代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政府指導價 | 元/戶.月 | 小型企業(非企業)100 | ||
元/戶.月 | 中型企業(非企業)200 | ||||||
元/戶.月 | 大型企業(非企業)300 | ||||||
元/戶.月 | 企業(非企業)集團500 | ||||||
3 | 代辦退稅、減免稅申報 |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代辦退稅、減免稅申報。 | 政府指導價 | 元 | 每次100-500元。 | ||
4 | 網上認證 | 對增值稅抵扣聯發票進行網上掃描認證打印。 | 政府指導價 | 元/月 | 50 | ||
5 | 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按稅務機關的規定,根據委托人的申請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政府指導價 | 元/戶.月 | 60-120 | ||
(具體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稅務中介機構協商確定) | |||||||
6 | 代制涉稅文書 |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制相關涉稅文書.包括:(1)代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報告;(2)代辦一般納稅人年檢申請報告;(3)代辦申請延期納稅報告;(4)代辦其它文件類涉稅文書。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收費 | |||
7 | 代理建賬建制 | 根據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制度,按照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合法有效的會計制度、設計會計賬簿。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收費 | |||
8 | 代理記賬 | 按會計法及其他規定,為委托人代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報表。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收費 | |||
9 | 稅務咨詢 | 根據委托人提出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收費 | |||
10 | 稅收籌劃 | 按照委托人的需求,調查情況、搜集資料,根據稅收政策法規,設計若干方案,推薦風險較小、收益較大的優化方案。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收費 | |||
11 | 稅務顧問 | 服務內容和要求雙方商定。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收費 | |||
12 | 其他納稅人委托服務的其他事項 | 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按照稅務部門的管理要求,辦理涉稅事項。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收費 | |||
13 | 涉稅培訓 | 按備案價執行 | 按蘇價費[2003]408號文執行 |
備注:委托七海財稅代理記帳可享受優惠